未定清償期借貸,提告前是否要先催告給一個月以上時間返還?

2019-11-06

金錢借貸可以約定清償期(什麼時間還)、也可以不約定,而未約定清償期的借貸,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還錢,但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返還時,不可要求馬上還,必須給予至少一個月的時間。

但如果債權人如果沒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直接向法院訴請債務人返還,債務人可否抗辯程序瑕疵,主張尚無返還義務呢?

不需定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直接起訴仍然合法

關於這個問題,有甲乙二說:

  • 甲說:
    此說認為民法第478條已規定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則貸與人除已依法催告外,不得隨時請求清償。如果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則借用人尚不負返還之義務,貸與人訴請給付無理由。
  • 乙說:
    此說認為貸與人雖然未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但起訴的行為,也可視同為催告,只要起訴至言詞辯論結終之日止逾一個月以上,仍符合民法第478條規定,貸與人訴請給付有理由

實務見解係採乙說(最高法院55年12月20日第7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應認貸與人之起訴亦為催告,至言詞辯論之日止逾一個月以上,即符合民法第478條規定,所以未必要在起訴前定一個月期限請借用人返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