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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可以約定清償期(什麼時間還)、也可以不約定,而未約定清償期的借貸,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還錢,但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返還時,不可要求馬上還,必須給予至少一個月的時間。
但如果債權人如果沒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直接向法院訴請債務人返還,債務人可否抗辯程序瑕疵,主張尚無返還義務呢?
不需定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直接起訴仍然合法
關於這個問題,有甲乙二說:
實務見解係採乙說(最高法院55年12月20日第7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應認貸與人之起訴亦為催告,至言詞辯論之日止逾一個月以上,即符合民法第478條規定,所以未必要在起訴前定一個月期限請借用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