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繼承大筆遺產,父母能隨意使用嗎?社會局可介入指定監護人與財產受託人!

2025-12-09

小瑀今年12歲,父親在一場意外中不幸過世,留下800萬元人壽保險金及一間市值1500萬元的房子,依法由小瑀繼承。母親林女士成為小瑀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後,開始動用小瑀的保險金,用於:清償自己信用卡債務、投資虛擬貨幣、購買高價名牌包,甚至還想將繼承的不動產出售。

學校老師察覺異樣後,向社工通報,經社會局調查,認為:林女士明顯將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挪作自己用途,小瑀的財產權益已有遭受侵害之虞。因此,社會局決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指定受託人管理小瑀的遺產。

父母是監護人 ≠ 可以自由動用未成年子女財產

一般父母會以為:「孩子的財產由我管理,我用在家庭需要何錯之有?」

但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財產屬於未成年人本身,父母僅是管理者,不得挪用、不得用於自身利益。當然情形不嚴重、事證不夠明確時,難有公權力加以介入的空間,但如果未成年人的財產有遭受重大侵害之虞時,社會局可加以介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社會局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改定、財產的受託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當有事實足認 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主管機關(社會局)可以向法院請求:

  1. 指定或改定社會局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2. 指定監護方法(例如限制監護人動支金額)。
  3. 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全部或部分財產。
  4. 命監護人代理兒少設立信託。

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父母對未成子女的財產管理權,另外指定適當之人管理或設立信託。

法院裁定前,社會局可暫時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裁定確定前,社會局可先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的財產,此舉是為避免在法院裁定前的空窗期,未成年人的財產被轉移或處分。

法院通常會採取哪些方式保護兒少財產?

依實務經驗,法院可能採行下列方式:

  1. 改定監護人(情節嚴重時,停止父母的親權,另定監護人):若父母明顯為侵害風險來源,法院可裁定改定由社會局或合適之人擔任監護人。
  2. 指定財產管理受託人:由律師擔任受託人,或設立信託,由銀行管理,此作法確保所有動支皆須經審核。
  3. 限制財產使用方式:例如每月生活費用由受託人撥付(信託銀行撥付生活費)、不動產不得出售、大筆金額需法院核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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