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車禍身亡,父母求償時是否要扣除「省下的扶養費」?

2025-09-30

阿國與阿美夫婦育有一名10歲的兒子小傑。某日,小傑放學回家途中,遭一名酒駕駕駛撞擊,雖緊急送醫,仍不幸身亡。阿國與阿美悲痛欲絕,除了承受失去至親的巨大痛苦,亦決定向肇事駕駛請求民事賠償,包括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與對父母未來生活保障的補償。

加害人一方辯稱,阿國與阿美因小傑過世,將不需要再支出其至成年為止的教育費、生活費,理應將這些「省下的扶養支出」從賠償金額中扣除,否則父母就等於「白白獲利」。那麼,法院會怎麼看待這樣的主張呢?

不會因為父母「省下了養育費」而減少賠償 

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且損益相抵原則旨在避免債權人受不當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養費,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亦不能認係受有利益,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時,自無須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損益相抵原則的適用範圍

「損益相抵」原則,目的是避免被害人獲得不當利益。然而,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死亡後,不需再支付養育費用,是否屬於「利益」?法院認為:這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利益,而只是命運的殘酷安排。

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父母雖然「不再需要支出養育費」,但這並不是法律所承認的利益;在社會觀感上,失去子女本身就是最大的痛苦,無論經濟上是否省下一些支出,都不能視為獲利;因此,在計算賠償時,不會因為父母「少花了養育費」而減少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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