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車禍求償必看:孩子受傷,是否應承擔父母「與有過失」的賠償打折?

2026-03-04

小強今年12歲,某天早上媽媽騎車載他上學,眼看就要遲到了,媽媽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減速反而加速行駛,結果與另一輛轎車發生猛烈碰撞。車禍導致小強腿部骨折,不僅支付了龐大的醫療費用,更承受巨大的身心痛苦。

經車鑑會鑑定,媽媽與轎車司機各負50%的過失責任。轎車司機在調解時主張:「小強是給媽媽載的,媽媽既然有一半過失,小強請求的醫療費和慰撫金也應該『過失相抵』打五折。」小強心想:「違規的是媽媽,受傷的是我,為什麼我的賠償金要幫媽媽繳罰單?」

傳統實務:後座乘客常淪為駕駛的「使用人」

在過去長年的法律實務中,法院普遍採取「擴大活動範圍」的邏輯(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

根據民法第217條第3項及類推適用第224條的規定,舊有的實務見解認為:

  1. 使用人關係:後座乘客藉由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因此駕駛人被視為乘客的「使用人」。
  2. 視同過失:既然是使用人,駕駛人的過失就應「視同」被害人自己的過失。
  3. 賠償打折:如果載人的媽媽有50%過失,那麼坐後座的兒子就必須概括承受這50%的責任比例,最終只能向對方請求一半的賠償金額。

這項見解雖行之有年,卻常導致無辜受傷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的違規而無法獲得足額的醫療補償。

最高法院最新見解:翻轉「過失相抵」的刻板適用

然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判決明確挑戰了這項傳統思維,提出更具保障性的法理:

侵權行為不應盲目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指出,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因有獲利而承擔風險)。但車禍侵權行為只有損害而無獲利,不應強行要求未成年人承擔他人的過失。

法定代理人是「保護者」而非「負擔來源」:

法律設置父母為法定代理人,目的是為了保護子女權益。若因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如超速、違規),反而導致子女的賠償請求權被削減,顯然違背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回歸「獨立個體」責任制:

除非未成年子女本身有干擾駕駛等違法、可非難之行為,否則基於保護原則,不應使未成年子女承受其法定代理人的與有過失責任。

結論:孩子不再需要為父母的違規買單

若採納最高法院目前的最新趨勢,本案的法律效果將產生重大逆轉:

12歲的小強僅是單純坐在後座,對於車禍的發生完全無可歸責。媽媽雖然有過失,但那是媽媽個人的行為責任,不應轉嫁予小強。因此,小強可以向轎車司機請求100%的損害賠償(含醫療費、慰撫金等),其權利不會因「過失相抵」而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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