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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投資、做生意開本票擔保是社會常見的習慣,但票據並非萬能,票據只是方便的一個工具,並不能完全取代借據的功能。舉一個血淋淋的案例,A向B借20萬元,B以現金交付,雙方未簽訂借據,但A開了一張20萬元的本票給B,接著A就不還錢了,法院的訴訟B竟然輸掉,判決A不用還錢,怎麼會這樣呢?
發票人抗辯借貸不成立,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89年度台上字第85號、91年度台簡抗字第46號判決意旨略以:「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如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而發票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自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白話來說,雖然執票人可以拿著本票,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也會核發。但發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抗辯並未成立借貸關係、並未收受借款,無給付義務。這是候,就必須由執票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有支付貸款」的這兩件事實,若不能證明,發票人就仍不需給付票款。
本票並不能單獨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實務上開立本票的原因多端,並不限定於借貸,可能是貨款、贈與等原因,況且本票也不能證明確實有拿到借款,所以單單只有本票,對於借貸法律關係的舉證是不足的。所以除了本票外,最重要的還是簽訂借據,給付款項應使用匯款,若要交付現金,務必有白紙黑字的簽收單,才能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