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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某工程行(獨資商號),為了擔保建材貨款的給付,甲開立本票一張給乙建材行作為擔保,不過本票上只蓋了某工程行的印章,未蓋甲自己的印章,這張本票有效嗎?甲是否有給付票款的義務?
負責人為獨資商號之權利主體,僅蓋商號章,本票仍有效
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商號名稱已足以表彰營業的主體,所以就算只在本票正面蓋商號的印章,也足以產生發票的效力,而商號的負責人就必須負票據責任。
不過要注意的是,若商號負責人於開票後變更,則此時商號已是另一個權利主體了,既然前後主體不同,所以變更後的負責人,並不就前負責人開立的票據負票據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