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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三年前因為借錢,開立一張金額為 100 萬元的本票給李先生作為擔保。時間一晃,三年過去,李先生始終沒有持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王先生查詢法律後才知道,本票的追索權有「三年時效」的限制,超過三年執票人再主張票款,自己就可以拒絕給付。
於是王先生心想:「既然我不用還錢了,那我是不是可以請李先生把這張本票還給我?要不然他一直拿著,萬一被拿去亂用怎麼辦?」
本票超過三年時效還要還錢嗎?能不能要求對方把票還回來?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消滅時效完成後,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至債權人之請求權或債權並不因而消滅。」
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44條規定,本票的追索權確實有三年的消滅時效。一旦超過三年,債務人(出票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票款。
但是,這裡要注意一個重點:時效完成後,債權並不是自動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權利」。換句話說,持票人雖然不能強制要錢,但票據債權的請求權仍然存在,只是失去強制發票人給付的權利。
因此,票據仍然屬於持票人所持有的憑證,債務人並不能單純以「時效過了」為由,要求對方返還票據。
案例分析與結論
回到王先生的問題:
王先生確實可以主張本票已經超過三年的時效,不必再付票款。
但王先生不能要求李先生返還本票。因為本票債權並不是當然消滅,而是王先生取得抗辯權,可以選擇拒絕給付。
換句話說,本票雖然在執行力上失效,但票據本身仍然是屬於持票人持有的文件,債務人不能透過《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去主張返還。
結論:本票過三年可以拒絕付款,但不能強迫對方把本票還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