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發票人蓋指印的法律效果為何?

2019-08-09

本票之有效,以發票人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為要件,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所以不論是發票人或是背書人,均應簽名或蓋中,符合其一即可。但如果不簽名、不蓋章,僅蓋指印呢?

本票蓋指印無法律效力

實務見解認為,票據法第6條未規定簽名得以「蓋指印」代之,既然票據法無明文規定,所以如果發票人僅蓋指印,該票據即為無效票,若背書人蓋指印,即為無效之背書

不過蓋指印仍有必要,可具有高度之證明力,蓋章係最容易偽造的,簽名次之,指印最難,為了避免發票人主張票據非本人所發,指印即為最有力的證據。所以正確的作法,應該是請發票人簽名、蓋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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