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即時訊問」到底是多即時?
某嫌疑人因涉犯重大經濟犯罪,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卷宗資料厚達數百頁,送抵法院的時間已是晚間8點左右。被告及其律師立即要求法院馬上開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即時訊問,我們要求立刻開庭,不要拖延!」他們認為,拖過一夜,形同增加不必要的自由剝奪,侵害人權。
然而,承辦法官卻回應:「卷證繁雜,若現在立即開庭,恐怕來不及詳閱卷宗證據,將導致審理草率,對檢方與被告都不公平。必須先檢閱卷證,再安排訊問。」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已違反「即時訊問」的要求?「即時」究竟是立刻馬上,還是在合理範圍內迅速處理即可?
何謂受理羈押後之「即時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從條文看來,法院確實有「應即時訊問」的義務,但條文並未明確界定「即時」的時間範圍。
在司法院第三十六期司法業務研究會中,對於「即時訊問」的理解有不同意見:
甲說:
應該解釋為「立即訊問」,法院收案後要馬上分案、建檔並由法官開庭訊問。
乙說:
即時訊問不等於馬上開庭,若時間已至半夜或凌晨,要求法官立刻開庭既不合理,也可能因法官精神不濟而影響判斷。應解釋為在合理的上班時間內訊問即可。
丙說(結論採用):
即時訊問應該理解為「合理時間內儘速訊問」,例如法院需要詳閱卷宗、等待通譯到庭等,仍屬合理範圍。但原則上,宜於受理後24小時內完成裁定,以兼顧效率與人權保障。
於合理期限內開庭、完成裁定,即符合即時訊問之要求
回到案例,被告主張要「馬上訊問」雖有其人權保障考量,但法官若未檢閱卷宗,就倉促做出羈押裁定,反而可能造成審理不周,對雙方都不公平。
依照實務研討結論,「即時訊問」並非一定要「立刻」或「當場」開庭 ,而是要求法院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盡速進行訊問,並宜於24小時內作成裁定。
因此,本案法官以「卷證繁雜,需先檢閱」為由,暫緩訊問,其實仍屬於「即時訊問」的範圍,只要最終能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裁定,即沒有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