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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案件若經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告訴人往往會希望進一步了解案件進度與卷宗內容,以利主張自身權益。
實務上,常見情形是告訴人因年紀、時間或成本考量,改由親屬(例如配偶、父母、子女)擔任告訴代理人,並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卷宗,但卻收到法院回覆「不准閱卷」。這樣的處理,並非法院刁難,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告訴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但閱卷權有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也就是說,告訴人在審判程序中,確實可以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為出庭、陳述意見,這一點並不以律師資格為限,親屬或其他信任之人,原則上都可以擔任告訴代理人。
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閱卷權」。
同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換言之,非律師身分的告訴代理人,法律明文禁止其閱卷、抄錄或攝影卷宗資料。因此,即使已合法受委任為告訴代理人,只要不具律師資格,法院依法仍須駁回其閱卷聲請。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限制?
刑事卷宗內容涉及被告防禦權、證據調查、證人身分及隱私資料,若不設限,可能影響訴訟公平與程序秩序。因此,法律在保障告訴人程序參與權的同時,也透過「律師專業資格」作為閱卷權的門檻。
也就是說,法律允許告訴人「參與審判」,但不等於賦予所有代理人「閱卷權」。閱卷、抄錄卷宗屬於高度專業的訴訟行為,僅限具律師資格的代理人行使。
綜合而言:
因此,法院不准非律師告訴代理人閱卷,並非裁量問題,而是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