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談不攏,房東卻改用「這種方式」談條件?法院認定已構成性騷擾

2026-02-09

小美在臺中市承租一間小套房,每月租金約15000元左右,房東是私人出租,雙方平時透過通訊軟體聯繫租屋相關事宜。租期中,小美因婚姻關係結束,必須獨自照顧年幼孩子,生活與收入突然出現缺口,某幾個月未能如期繳清租金。她主動向房東說明狀況,希望能延後幾天繳納,或分期補齊。

一開始,房東仍在談「租金」;但沒多久,對話方向卻逐漸變質。房東在聊天中開始傳送帶有曖昧與性意味的訊息,例如:

「如果不用繳房租,你願意幫我一個忙嗎?」

「不是什麼困難的事,就陪我一下。」

「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應該懂我的意思。」

「一個月只要兩次,房租我就當作沒這回事。」

「要是配合得好,生活費我也可以再補貼你一些。」

這些話,並不是玩笑,也不是一般聊天,而是明確把「是否免除租金」與「是否配合性相關要求」綁在一起。小美多次未正面回應,僅表示希望「單純談租金的事情」,但房東仍持續傳送類似訊息,甚至暗示「如果不配合,房子的事情就很難處理」。

小美因此感到強烈不安與壓迫,後續出現失眠、恐懼與情緒低落等狀況,最終決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看?這不是協商,是利用弱勢施壓

法院審理後指出,本案的關鍵不在於雙方是否真的發生任何行為,而在於:

  • 房東是否利用租賃關係作為施壓工具。
  • 是否在小美經濟弱勢、欠租的情況下。
  • 提出帶有性意味、違反其意願的交換條件。

法院認為,房東傳送的訊息內容,已清楚呈現以下特徵:

  1. 言語具有明確性暗示,並非模糊或可多重解釋。
  2. 對話前提建立在「你欠我租金」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上。
  3. 將居住權與金錢壓力,轉化為性相關要求的談判籌碼。
  4. 已嚴重侵害小美的人格尊嚴與性自主。

因此,即便只是通訊軟體訊息,仍屬不法侵害人格法益的性騷擾行為。

法律依據:沒有肢體接觸,一樣成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明確指出,性騷擾並不以實際性行為發生為要件,只要言語、文字或行為已使人感到被冒犯、被羞辱或承受不當壓力,即可能成立。

為什麼房東特別容易「踩線」?

實務上,這類案件常見的關鍵在於:房東掌握是否續租、是否解約、是否催繳的主導權。

小美正處於經濟與生活困境,房東將本應是金錢債權的問題,轉成性或私人交換條件,法院特別強調,租金糾紛只能用合法方式處理,例如催繳、終止契約或提起訴訟,而不能走「暗示、試探、交換」這條路。

實務提醒

給房東:

  1. 租金問題就是租金問題。
  2. 任何帶有性意味的訊息,都可能構成法律風險。
  3. 「只是試探」、「她沒有直接拒絕」都不是免責理由。

給房客:

  1. 務必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2. 不必等到事情真的發生。
  3. 可同時考慮民事求償與性騷擾申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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