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罰鍰不繳納,會被限制出境出海嗎?

2025-09-17

王先生因為違規進行室內裝修,被市政府依建築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但王先生認為罰鍰太重,不願繳納。經過催繳後,他仍拒不繳納,經市政府移由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後,執行單位查詢發現王先生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銀行存款幾乎為零,也沒有車輛或不動產。

王先生擺爛雖然得意洋洋,但也擔心是否會因此被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無法出國工作或探親?

符合一定條件者,行政執行署可限制住居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執行署可以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

  1. 明明有能力履行,但故意不履行。
  2. 有逃匿的可能。
  3. 有隱匿或處分財產的情形。
  4. 調查財產時,拒絕回答。
  5. 被命報告財產狀況,卻不報告或報告不實。
  6. 收到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積欠金額不到10萬元,就不能限制住居,但如果義務人已經出境二次者,則例外可以限制住居;又如果是積欠遺產稅者,如果義務人依應繼分繼承遺產且已分單繳納自己比例之稅款者,也不能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出海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三)規定、法務部93年6月11日法律字第0930022064號函釋,實務上限制住居包含限制出境出海,所以積欠罰鍰未繳,又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4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收到行政執行署到場說明的通知卻不到場)者,就可能被限制出境。

若義務人不服限制出境處分,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向行政執行署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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