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可以拿五倍券(振興券、消費券)來還嗎?

2021-08-23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我國景氣遭到不小的破壞,行政院在109年發放了三倍券、預計在110年10月會發放五倍券,剌激民眾多多消費,雖然大部分民意都希望發現金而不要發券,但政府發券是發定了,某高官也說五倍券就等同於現金。

那假如欠別人錢,不想還現金,可以拿五倍券來還債嗎?

五倍券不是金錢,並非合法之清償方法

首先,如果債權人願意收五倍券來清償債務,在合意情形下當然毫無問題(欠錢的人最大,債權人敢不收嗎?),有爭議的是債務人要拿券來還,但債權人拒收,此時究竟誰有理?誰須付遲延責任?

其實只要想,如果你拿五倍券給銀行說要還貸款,銀行會收嗎?當然是不收。

而金錢消費借貸的定義為: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初借錢時借的是金錢,而應返還者就是金錢,或是與金錢之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才行。可是五倍券一般人不能拿到銀行存、必須花掉、不能繳水電費或政府規費,而且有使用期限還不能找零,其效用顯然比金錢要差得多,所以債權人如果拒絕收五倍券,還是債務人要負清償遲延的責任,因為五倍券並不是適法的清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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