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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某天開車不慎撞上一名行人王先生,雖然當下馬上送醫,但王先生仍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小華嚇壞了,也深感懊悔,後來透過家人積極和王先生的家屬溝通,雙方達成和解,並簽下書面協議,王先生的家屬也表示「願意撤告」。
小華原以為事情就此結束,沒想到幾個月後卻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起訴書,檢察官已經依過失致死罪對他提起公訴。小華非常納悶,明明已經和解了,為什麼還會被起訴?
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這就是許多人常誤解的地方。過失致死是刑法第276條規定的公訴罪,縱使被害人家屬未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有義務偵辦,即使被害人家屬願意原諒、甚至「撤告」,也不能阻止檢察官繼續偵查、起訴。
公訴罪的特點是,即使被害人或其家屬「原諒」或「撤告」,檢察官仍必須依法偵查,若認為犯罪事實明確,就會提起公訴。這與「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等)不同,那類案件只有被害人提告,檢方才會啟動偵辦,且被害人得以撤回告訴結束案件。
和解仍然非常重要
不過,達成和解仍然非常重要,若被告無犯罪前科、態度良好,於偵查中和解的話,即有可能獲得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縱使未能獲得緩起訴,日後法院在審理時,法官也會把被告已經和解、誠懇賠償、獲得家屬原諒的情況,作為量刑時的重要減輕考量。換句話說,雖然不能撤告結案,但有和解通常能讓刑度大幅下降,甚至有機會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