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契約之受贈人先死亡,契約效力為何?

2022-12-18

所謂的「死因贈與」,係指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某特定物與受贈人」之契約,死因贈與契約係於贈與人死亡時生效,受贈人可請求繼承人給付贈與物。但如果受贈人比贈與人還早死亡,則死因贈與契約是否仍有效?有無繼承的問題?

受贈人先死亡,死因贈與契約是否可以繼承?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有所爭議:

有見解認為,死因贈與為關於財產權的契約,而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可以繼承的,而贈與契約確實可以繼承,因此死因贈與若當事人無約定時,受贈人先於贈與人死亡,並不當然使死因贈與契約無效,受贈人一方之繼承人仍得繼承該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 

但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則認為:「關於死因贈與,我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故基於同一法理,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受贈人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 (即贈與人死亡) 前死亡,其贈與不生效力。」

這則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死因贈與跟遺贈效力相同,都是使受贈人取得遺產之方式,而民法第1201條已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雖然死因贈與對此並無規定,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01條,當死因贈與之受贈人先死亡時,死因贈與就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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