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家事案件開庭,當事人不能到場,可否以視訊為之?

2021-12-27

撇除新冠肺炎疫情最嚴重的期間,原則上法院的開庭,當事人都必須到法院開庭,不過隨著科技的進步,目前法院也是開始可以允許當事人用視訊的方式參與開庭,所為的陳述跟實際到場的效果相同,不過有其申請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第一項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第一項之審理及第三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若當然人希望能以視訊方式參與開庭,必須事前向法院提出聲請,獲得法院准許後,才得以視訊方式開庭,若法院認為當事人並無到庭的困難或認為不適宜進行視訊,亦可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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