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解釋
甲因車禍損害賠償糾紛與乙打民事訴訟,因訴訟標的未滿150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即告確定而不能再上訴第三審,甲僅剩再審一途,甲對於第二審判決所持的法律見解有爭執,且查找到學說、實務尚有不同的法律見解,是否可以「原判決確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聲請再審?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要件嚴格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受到不利判決的訴訟當事人,當然會認為法官判錯了,而且不少案件確實涉及證據取捨、法律見解、自由心證的影響,在不同法官的心證中,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但這些情況,幾乎都不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無法聲請再審,
須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不包括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
最高法院71年度台再字第210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當不能影響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起算。」
最高法院60年度台再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此觀該條款文義,並參照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將判決不適用法規與適用不當二者並舉之規定自明。」
解釋意思表示不當,不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最高法院 64年度台再字第140號民事判決:「解釋意思表示原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確定判決不過就事實審法院所確定之事實為法律上之判斷,事實審法院解釋意思表示,縱有不當,亦不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問題。」
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不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法律見解的歧異,不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最高法院57 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指為用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