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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通常救濟程序的第三審上訴,係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要件,而再審事由之一則是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者似乎都是指原判決違法,其意是否相同?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等於「原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
再審是特殊救濟程序,其門檻勢必會比通常救濟程序要嚴格,所以再審條件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勢必會比第三審上訴「違背法令」要嚴格。
而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也同此意旨,再審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不包含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或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等情形,而這些排除的情狀,都是通常救濟程序中可以上訴第三審的事由,由此可知,再審、第三審的原判決違法,其含義顯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