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狀要電腦打字,手寫訴狀法院可能不收嗎?
王小姐想向鄰居提起民事訴訟,認為對方侵占她的土地,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她自己動手寫好訴狀,用藍筆在書局購買的A3尺寸稿紙上手寫一份,再拿去法院遞狀。沒想到法院收狀櫃台的承辦人員退還她的訴狀,並說:「書狀要用電腦打字,不可以手寫!」
王小姐感到納悶:「法院以前不是都收手寫的嗎?我又不是律師,為什麼不能用筆寫?」
司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明定書狀應以電腦製作
根據最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各種書狀(例如起訴狀、答辯狀、準備書狀等),原則上都必須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並且紙張大小限定為 A4尺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且電腦製作的訴狀,除經法院同意外,應符合以下格式規定:
- 上下左右邊界均為2.5公分,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30號以下。
- 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30點以下。
- 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 總頁數逾30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 雙面列印。
何種情形可以用手寫訴狀?
除非屬下列三種例外情形,才可以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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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非委任律師,且能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原因,無法使用電腦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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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使用司法院提供的表格化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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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不影響訴訟進行,且法院同意者。
換言之,「能打字就要打字」,手寫僅是例外。
法院可以拒絕不符規定的手寫書狀
依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未依規定格式或記載方式製作書狀(例如未用電腦打字),法院可定期通知補正。若仍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格,法院得拒絕接受該書狀,並且不列為訴訟資料。
更嚴重的是,若當事人之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同樣不合規定的書狀,該書狀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也就是說,若當事人執意用手寫訴狀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可以不分案處理。
修法目的:統一格式、提高效率
司法院在修正總說明中指出,此次修法的目的在於「強化書狀格式之明確性與統一性,便利法院審理,促進訴訟效率與合理運用司法資源」。
統一電腦格式,不僅方便法院掃描與歸檔,也讓法官、書記官與對造閱讀更清楚,減少因手寫潦草、格式錯誤導致的訴訟延宕。
建議:可委任律師撰寫書狀以確保權益
因此,若民眾無特殊原因,應遵守新規定,以電腦製作訴狀為原則,但是對一般民眾而言,法律文件格式嚴謹、用語專業,如今又新增電腦排版要求,若自行撰寫容易被退狀或延誤時效。
建議民眾必要時,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訴狀,不僅可確保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也能避免程序瑕疵,保障自身權益,讓訴訟程序更順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