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遭無理提告?可以反告誣告嗎?
小林在台北經營一家小型咖啡店,平時與鄰居互動良好。某天,他收到法院寄來的民事訴訟通知,內容竟是鄰居聲稱他「在店門前堆放雜物,影響生活品質」,要求賠償100萬元。
小林非常錯愕,因為他根本沒有堆放任何雜物,而且店門前每天都有清潔。他先向律師諮詢,律師建議先整理證據:店門前監視器、清潔紀錄、證人證詞等,準備應訴。在庭上,小林提供證據反駁鄰居的指控,法官也認為鄰居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最終駁回訴訟。
然而,小林心裡仍覺得不公平,為什麼自己要無端承受訴訟壓力?認為鄰居故意亂告,打算對鄰居提出刑法誣告罪的告訴,有可行性嗎?
誣告罪的成立,限於誣控他人構成刑事犯罪,提告民事訴訟不會構成誣告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誣告罪的成立,係以「捏造不實事項」誣控他人構成「刑事犯罪」或「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事由」為限,例如明明文件是自己簽名的,事後為了不認,於是提告對方偽造文書,就會構成誣告罪。
但如果是被別人亂告民事訴訟,例如房屋越界、金錢借貸等民事糾紛,縱使原告捏造事實,也不會構成刑法誣告罪,所以本例的小林在民事官司勝訴後,要反告鄰居誣告罪,是不會成立的。但如果原告在民事訴訟提出的證據是偽造的,則可另外討論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等犯罪。
虛構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雖不會成立誣告,但仍可以遭法院處以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2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隨意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並非沒有風險,若其主張於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可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12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若被告出庭的日費、旅費(依法院證人日旅費標準定之)及委任律師的費用(由法院酌定合理金額),原告也必須賠償給被告。不過,法院對於構成上開處罰條件的認定嚴格,實務上真的開罰的情形十分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