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本人及親屬的利益迴避
立法委員對自己經營的事業推動立法,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加以推動,再以其事業投標相關政府標案,縱使該事業之負責人並非立法委員本人而是其配偶,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民意代表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對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屬於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所以「立法委員」當然為本法的規範對象,應遵守利益迴避之規定。
立法委員之配偶、特定親屬、助理亦為規範對象
本法第3條第1項第1、2、6款之規定,立法委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助理,為立法委員的關係人。
復依本法第5條規定,除了立法委員本人不得因其執行職務直接、間接獲得利益外,立法委員的關係人也不能獲取利益,所以以配偶登記為負責人,同樣不能免責。
什麼是「利益」、「利益衝突」?
利益的定義
利益包山包海,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依本法第4條規定,凡「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均屬於財產上利益;而相關機關「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則屬於非財產上利益。
利益衝突的定義
再依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之一即為「立法」及「預算審查」,所以對自己或關係人經營的事業範疇進行立法及預算審查時,均可能直接、間接使自己或關係獲得利益,壯世代法案、凍結預算即為利益衝突的適例。
何時應迴避?不迴避有何處罰?
發生利益衝突時,即應迴避
依本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且應通知立法院。
更重要的是,本法第12條更明文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不予迴避、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的處罰
立法委員知有利益衝突卻不自行迴避時,依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處10萬元至200萬元之罰鍰。
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者,依本法第17條規定,應處30萬元至600萬元之罰鍰。
立法委員違反時,由何機關調查裁處?
立法委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係由「監察院」調查、處罰之,且為利於調查,監察院得向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
然而,立法委員掌握預算生殺大權,若立法委員一方面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一方面將監察院業務費刪除或凍結殆盡,甚至監察委員出缺時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讓監察院難以行使調查、裁處權,實為憲政之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