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約定高額利息與違約金,債務人如何依法救濟、爭取調降?
阿義因為公司資金周轉不靈,情急之下透過民間管道向金主老張借了300萬元。雙方在契約中約定,每月利息為2%(換算年息為24%);如果阿義沒有按期還款,每逾期一個月,還要額外賠償5%(換算年息為60%)的違約金。為了讓老張放心,阿義還將自己名下價值上千萬元的店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老張。
半年後,阿義的生意仍不見起色,開始無法按期還款。老張提言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主張阿義除了要歸還300萬元本金外,還必須支付年息24%的利息,以及年息60%的違約金。
阿義看著金額不斷累積的債務清單,感到十分焦慮。他向律師求助:「老張手上都有我價值千萬的店面做抵押擔保了,他根本不用怕拿不回錢,為什麼我還要付給他這麼高的利息和違約金?難道法律沒有辦法救我嗎?」
利息的法定紅線:民法第205條之16%上限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最常出現的法律爭議,就是約定超越法律容許範圍的高額利息。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法條重點解析:民法已於110年修正通過,將約定利率上限由原先的20%下修至16%。而且,法條明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代表超出16%的利息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債務人並無給付的義務。
阿義的利息防禦: 老張與阿義約定「每月2%」利息,換算成年息高達24%。這顯然已經越過了16%的法定上限。因此,在法律上,超過16%的部分(即溢出的8%利息)完全無效。阿義在訴訟中可以合法主張將利息降至年息16%計算。
違約金的司法衡量:民法第252條之法院酌減權
除了利息之外,老張還另外約定了「每月5%(年息60%)」的違約金。此種高額的違約金約定,在法律上受到民法關於違約金酌減規定的強力約束。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如何認定違約金「過高」?
根據民法第250條及第252條規定,違約金原則上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法院在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不會只看合約字面,而是會依據以下客觀標準進行實質審查:
一般社會經濟狀況。
債權人實際上所受到的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如利息損失)。
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債務人是否已經履行了一部分的債務。
關鍵實務邏輯:已設定「抵押權擔保」,違約金更容易獲得酌減
本案中,老張除了收取利息外,手中還握有阿義的「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這項事實,在法官審理「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成為阿義最具威力的防禦武器:
債權人的實質損失極低:老張因債務人遲延還款所受到的損害,本質上只是「無法即時收回資金的利息損失」。然而,老張此時已依法向阿義收取了高達16%的法定上限利息,這個利率比起一般的銀行放款、存款利率,已經高出數倍之多。
擔保無虞,不應重複獲利:更重要的是,老張手上享有不動產抵押權的擔保,阿義的店面價值遠高於借款金額,老張的債權完全沒有無法收回的風險。
實務判決傾向: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在「已有高額利息」且「備妥足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如期清償對債權人造成的額外不利益非常有限。因此,法院普遍會認定每月5%(年息60%)的違約金「顯然過高」,並主動援引《民法》第252條,將違約金調降至年息10%左右,在許多個案中,法官甚至會直接將違約金酌減至0,以資衡平。
債務人面對高額利息、違約金之訴訟自保策略
如果您也正遭遇類似阿義的民間債務危機,面臨不動產即將被法拍的命運,律師建議您採取以下訴訟策略進行自保與救濟:
主動提起「確認債權(一部)不存在之訴」
這是債務人最主動、也最根本的法律反擊手段。在債權人發動強制執行前,債務人可主動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債務人僅須清償法定最高年息16%以內的利息,並請求法院判決將違約金酌減至0或酌減至適當金額。
只要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即可釐清並鎖定實際應給付的法律債務額,阻止債權人過度執行。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當金主老張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
阿義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於「利息金額(超過16%部分)」及「違約金金額(年息60%部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動舉證「債權人實質損害微小」之事實
在訴訟攻防中,債務人應著重向法官說明:債權人已有設定足額之抵押權,資產價值遠大於債務,債權人根本無任何呆帳風險。
債權人已享有高達16%之最高利息,此利率已涵蓋債權人資金被卡住的全部損失,債權人並無因遲延而產生其他額外的「積極損害」。
避免簽署「利息併入本金」的展延協議
許多債權人在債務人還不出錢時,會要求重新簽訂借貸合約,將先前累積的超額利息與違約金直接併入新本金中重新計算。這在法律上可能會使原本無效的利息被重新計算。面對債權人的展延要求,務必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實際應給付的法律金額,避免債務再度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