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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者,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即所謂的慰撫金)。而所謂人格權,係指以人格上的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信用、隱私、貞操、肖像、居住安寧等。
而法律上的「人」,除了自然人外,還有法人,法人就是法律上擬制的人,例如公司就是法人,但法人有無人格權呢?遭受不法侵害時可否請求賠償慰撫金呢?
法人不得請求慰撫金
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因為法人並不像自然人一樣有感情、感知能力,所以並沒有人格權,遭到名譽上之侵害時,不會感到痛苦,所以無法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不過可以請求登報道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不能請求慰撫金,但仍可請求商譽受損的賠償喔(不過仍須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