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把我的案件轉「簡易判決處刑」,該接受嗎?

2021-09-12

刑事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於法院第一次開庭時認罪(或對犯罪事實不爭執),法官詢問:「既然本案被告認罪,而所犯罪名為得簡易判決處刑之罪,若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有何意見?」這是什麼意思呢?同意簡易判決處刑會比較好嗎?

何謂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有別於通常審判程序,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亦不適用傳聞證據排除之法則,也不需要再開庭,法官庭後直接寫判決書送達被告,可節省法官的時間和司法資源。

但因為程序簡易,所以檢察官起訴,法院將通常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的前提,限於被告「自白犯罪」、「所犯非重罪」的情形始可為之。因被告已自白,所剩下的主要就是量刑的問題,也不用再為證據調查等,故可以用較簡略的程序來終結案件,應無礙於被告權益。

簡易判決處刑的科刑範圍

其實對被告來說,既然認罪了,剩下要考量的就是量刑了,當然希望能判輕一點,希望可以易科罰金不要被關,最好能夠得到緩刑,這也是被告決定要不要接受簡易判決處刑的關鍵點。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所以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官判的刑度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因為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符法條規定),所以屬於是輕判,判決主文都會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所以被告自白犯罪的話,可接受簡易判決處刑,對其權益沒有損害,還可以節省時間不用再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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