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真的存在嗎?為什麼柯文哲聲請「直播」但法院卻裁定宣判後五日內公開播送?

2025-12-05

近期最受矚目的法律議題之一,就是「法庭直播」到底能不能做。許多人以為法官不准直播,是在保護某些人;也有人認為既然是公開審判,為何不能同步直播?但其實,以目前的法規來說,根本沒有「法庭直播」這個選項可供法官裁量。

也就是說,不是法官不願意直播,而是現行法規未授權直播,只授權「公開播送」。

那公開播送與直播有什麼差別?為什麼柯文哲聲請「直播開庭」卻被裁定為「宣判後五日內公開播送」?讓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一次說清楚。

到底什麼是「公開播送」?不代表只能直播!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的概念是:「公開播送」=直播可以、重播也可以,因為法條規定如下:「……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這裡並沒有禁止同步直播。 

同條第9項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也就是說:

  • 法律允許直播
  • 法律允許錄影後再播
  • 具體要不要直播,交由司法院訂定辦法

法條沒有排除直播,反而明白授權司法院自行決定「公開播送的方式」。

問題來了:司法院制定的規則,只允許重播,不允許直播

司法院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前項公開播送之時間,至遲不得逾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五日。但依本法第九十條第四項提起抗告,且經裁定停止執行,致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公開播送者,應於准予公開播送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為之。」 

換句話說:

  • 只能「宣判後播出」
  • 不能「開庭中即時播出(直播)」
  • 不能在審理中同步公開

司法院的辦法完全排除了直播這個可能性,只採用「錄影後再播」的模式,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避免法官受到社會壓力,直播可能讓審判過程被即時輿論操控。

所以柯文哲聲請「直播」,也只能變成「宣判後五日內公開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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