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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房東,因為房客小李長期拖欠房租逾二個月,經催告也未繳納,他決定終止租約,於是寫了一封解約通知信,並於6月1日掛號寄出。小王心想:「我信已經寄出,法律效力應該從今天開始吧!」然而,小李實際上是6月5日才收到這封信。問題來了,解約通知到底是從6月1日生效,還是從6月5日生效呢?
以信件為通知,以達到對方可支配範圍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像寄信這種「非面對面」的通知,必須等到信件到對方可支配範圍時,才會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小王的解約通知,並不是從6月1日(寄出當天)起算,而是從小李收到通知的6月5日才真正生效。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接收方」的知情權,避免有人單方面認為只要「寄出」就算完成,而讓對方毫無準備。
就像朋友相約 11 點在餐廳見面一樣:
11 點到達餐廳 → 才算真正參加聚會。
11 點才從家裡出發 → 朋友們可不會因為你「出門了」就覺得你已經到達。
寄信通知也是同樣的道理,要等對方「收到」,才算真正到達,法律效力才開始。
若以信件為通知,宜儘早寄出,切勿拖到期限當日才寄出
因此,寄出通知 ≠ 通知生效,只有「到達對方」可支配範圍的時候,法律效果才會發生。
而一般掛號信,最快也是隔日才會寄達,因此寄件人若有重要的法律行為(例如解約、解除契約、催告、上訴或抗告等),務必要留意通知的「到達日」,而不是寄送日,才不會產生誤解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