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邏輯」和「經驗」,法律是否可稱作科學?

2019-09-0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是法諺中的名言,什麼意思呢?

法律的邏輯演繹. 

就像自然的物理現象,可透過科學家的研究探索、實驗,找出其歸律,並提出「公式」,例如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愛因斯坦的相對論。

而法學如果也能透過「邏輯演繹」,針對各種情形發現原理和規則,再機械式地套用在案例上,讓不同的案例事實也能推導出單一、一致的正確答案。而各個我們制定的法條呢,可以理解為一個個的公式,而司法實務的判例、決議,則是公式中可搭配代用的參數,盡量讓判決的結果可以預測、相同情節之案例所推導出之結果也能相同。

講到這邊,我們可以先談法學,法學是屬於社會科學,既然冠上的科學,即應使用科學方法,而科學研究的成果必須要具有「再現性」、「可預測性」、「經得起分析、檢證」才能讓人信服,而法學的邏輯演繹就是一個重要、嚴謹的推斷過程。

需要以經驗來賦予法律生命

不過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對此並不完全認同,司法判決的說理過程絕對必須是符合嚴謹的邏輯推演方法,不具可預測性的話,司法無法讓人民信任,更無法達到規範的效果。

然而這樣機械式的邏輯推演,有時候會逸脫現實,所以更需要以「經驗」來賦予法律生命。不過所謂經驗,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的使用自由心證,而是在邏輯形式的背後,是由各種價值判斷建構而成,而邏輯形式非一成不變,而是需要配合人類生活經驗隨時修正的,這才是整個司法程序的根源與中樞。

所以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法學論證邏輯形式的彙集,是人類從古至今的經驗、社會習慣、價值判斷所累積而成,以此為基礎,再以理性的邏輯演繹分析,才能賦予法律生命、貼近人類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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