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律師遇地檢署或法院移付調解時,其協助與注意事項

2021-12-21

法院、檢察署為降低訴訟對立衝突並解決紛爭,就犯罪情節較輕微之案件,目前常依「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等規定,移付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庭進行民事調解。

為減少扶助律師受本會指派辦理刑事扶助案件後結案前,遇地檢署或法院移付調解(以下簡稱刑移調)時,難以界定扶助義務之困擾,故整理請扶助律師協助與注意事項如下:

  1. 法扶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辦理之刑事辯護或刑事告代案件,扶助律師在扶助過程中,知悉同一基礎事實另有刑移調程序時:請扶助律師回報分會或請受扶助人向分會另案申請調和解扶助。如係本會指派之民事案件,所涉基礎事實另有刑事案件,且經檢察署或法院移付調解者,亦得比照辦理。
  2. 刑事案件扶助律師開庭時,如遇刑事庭法官欲當庭移付調解,但扶助律師無法當日配合調解者:建議律師依「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二、刑事案件審理中,得移付調解之情形如下:。。。(二)被告及被害人均到庭,當日無法即時移付調解,須另定期日進行調解者。」規定,向法官爭取另定期日進行調解。扶助律師即於庭期空檔,協助受扶助人向法扶基金會申請調解代理扶助。
  3. 請扶助律師協助受扶助人填寫書面申請書申請扶助,分會收受書面即應開案、安排審查。
  4. 獲准刑移調程序案件之結案處理:刑移調案件成立調解時,請扶助律師提出調解筆錄回報結案;如未能成立調解,參考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20條第2項規定,亦請扶助律師提出記載調解不成立情形之調解事件報告書,作為結案文件,向分會回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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