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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價高者得,但投標前切莫衝動,得標後如果反悔不繳納拍定價金,除了保證金會先被法院扣留外(多數不動產之投標,法院會規定須先繳保證金),還會有什麼不利後果?
再拍賣所生費用或差額,原拍定人應負擔
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所以原拍定人得標後,後悔不繳納價金,原拍定人就喪失權利,法院不會強迫原拍定人付錢買,而是會再拍賣。
如果再拍賣的拍定金額,低於原金額,則原拍定人所繳納「保證金」不足抵償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例如原拍定金額100萬,無保證金,再拍賣之拍定金額70萬,則原拍定人須賠償債權人30萬元)。且再拍賣所額外支出的費用,原拍定人也必須賠償(例如多花了2千元的登報費,債權人亦可向原拍定人求償)。
因此,在有繳納保證金的情形,拍定人棄標後,法院會扣留保證金再次為拍賣,再次拍賣的價金較原本低時,以及再次拍賣所生費用,均先從保證金中扣,若仍有不足,而原拍定人不願賠錢呢?在此情形,法院會依職權下裁定,債權人持裁定即可向原拍定人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得標了不要亂後悔,最後變成自己的財產被查封,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