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超額查封?如何認定及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客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依同法第113條也為不動產查封所準用。當債務人被查封的財產價值,超過其債務金額、利息、執行費用時,即屬於「超額查封」,法院查封之標的價值大約與債權額及應支出費用大致同等時,便應停止查封,以保障債務人之財產權遭到過度侵害。
例如甲債務人積欠100萬元債務,連同利息、執行費約120萬元,乙債權人已查封甲價值150萬元進口車一台,再查封其他財產,即屬於超額查封的情形。而雖然進口車價值超過債務和必要費用的金額,但法院不會禁止乙查封進口車,因為單一財產無法分割,不可能把車子切一半,這是必然允許的超額類型;又如果乙僅選擇查封甲價值1000萬元的不動產一筆,也是可以的。
超額查封不易判斷及預估
但實務運作不像寫題目,價格都設定好了,實際在查封階段,會遇到的困難是,難以準確估計查封財產之價值,這是需要之後經過專業估價的,而且之後拍賣的情形,是否有人應買?是否有其他債權人來參與分配?都是變數,所以到底有沒有超額,繫於法院執行人員的預估,通常都估得不會很準確,債權人都會擔心不足。
應允許不嚴重之超額查封
超額查封之超額與否,需比較「債權人金錢債權請求之金額」與「查封標的物預估拍賣金額」,也應考量之後執行程序有可能會有其他債權人與分配,故在參與分配程序終結前,究竟是否有無超額查封,是無法確定的。
所以不應堅持禁止超額查封,否則會便利債務人脫產導致債權人無法滿足債權,所以應該適度放寬查封標的之範圍,允許不嚴重之超額查封(先封再說),如果之後確定就某一標的物拍賣即可滿足所有債權時,再就確定超額部分啟封、不拍賣。也就是准許不嚴重的超額查封,但不准超額拍賣,即可保障債務人權益。
債務人遇超額查封,如何救濟?
債務人如主張財產遭超額查封,因若為超額查封,係執行程序違法之瑕疵,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法院撤銷超額查封之部分,但債務人應指明何處超額、請求撤銷查封何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