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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十、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犯罪後,若坦承犯行、配合偵審程序的進行,可被評價為犯後態度佳;反之,若犯後否認犯行、積極說謊不配合偵審程序的進行,則是會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所以承認、否認犯罪,對於法院的量刑有很重要的影響。
是因為被告「否認犯罪」而被「加重」其刑?還是「承認犯罪」而「減輕」其刑呢?
為自己辯解、說謊、否認犯罪,此乃避重就輕的人性使然,不能加以苛求,反之,認罪坦承犯行才是違反人性、難能可貴的表現。
否認、承認犯罪,當然在量刑上有輕重的差異,但否認犯罪的被告之所以量處較重之刑罰,其實是相對於自白犯行,積極悔誤,犯後態度良好者,法院予以從輕量刑的結果。換句說說,法院並不是對於否認犯罪的人「加重」其刑,而是對於坦承犯罪者「從輕」量刑,才使得否認犯行、積極說謊者的量刑,與自白承認犯罪者相比,顯得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