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暫定勞雇關係假處分期間,雇主不得再次解僱勞工

2022-09-19

勞動事件法第50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勞動事件中的「回復原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常見的主張違法解僱、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法院得依勞工之聲請,為「暫時性復職之假處分裁定」,若經法院准許,其裁定主文基本上為:「相對人(雇主)於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終結確定前,應繼續僱用聲請人(勞工),並按月於每月xx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xxxx元(薪資)。」

目的是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及生存權,讓有勝訴之望的勞工能在訴訟期間先回復原職獲取薪資,以維持其生活。

雇主不可以在假處分期間二次解僱勞工

在暫定勞雇關係假處分期間,雇主就必須依法院裁定讓勞工復職、發給薪資,無論任何原因雇主都不可再度解僱勞工,否則就違背法院假處分裁定,而解僱也是當然、自始的無效。

若勞工在假處分期間真的有應解僱事由,雇主該怎麼做?

如果勞工丈勢假處分裁定,把裁定當護身符,結果曠職不去上班、或有惡意損害公司權益等嚴重失職行為,雇主真的不能解僱嗎?

其實是可以的,但雇主不能衝動直接解僱,不然還是違反法院裁定變成解僱無效。正確的作法,應該是雇主應先以「情事變更」為由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待法院同意且撤銷假處分裁定確定後,才可以再度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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