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提存文件,需要填寫受取權人的身分證字號嗎?

2021-10-19

債務人有意清償,但債權人拒絕受領,經債務人催告仍無果時,債務人可至法院辦理「清償提存」,當債務人將清償金額提存至法院,法律上即視為已經清償,毋須負遲延清償之責。

在提存事件上,債權人稱為「受取權人」,意即有權持「提存通知書」到法院領取這筆錢的人,受取權人的年籍資料越明確當然越好,但債務人未必知道債權人的身分證字號,此時還能辦清償提存嗎?

「宜」記載受取權人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強制填寫

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同條第2項規定:「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由上開規定可知,辦理清償提存時,如果能填寫受取權人身分證字號為佳,但如果沒有身分證字號,法院也不能拒絕債務人辦理提存,不過債務人一定要填寫受取權人的姓名、地址,這樣法院才能送達提存通知書。

而受取權人收到提存通知書後,即可持提存通知書正本、身分證、印章至法院領取款項(縱無身分證字號,但身分證件與提存書受取權人姓名相同,又持有通知書正本,即可領取)。

次依司法院秘書長106年8月29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60018990號函意旨,提存人向法院釋明無法查得受取權人身分證字號之事由後,法院仍應准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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