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籌措病危無意識長輩之醫療、喪葬費而變賣其財產,須如何避免法律責任?

2020-07-22

未得本人同意而擅自處分他人之財產,將涉及竊盜、侵占罪,而不動產涉及登記,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之犯罪。

而有一種狀況,在實務上履見不鮮:長輩因病重、意外而陷入重度昏迷時,急須醫療費用,或是可預期急救無效而需要籌措喪葬費用,可是子女們卻沒有經濟能力去負擔這些費用,這時只能去變賣長輩名下的財產去籌錢了,可是長輩已無意識又無監護人,無法同意子女處分其財產。

故子女變賣長輩名下財產之行為,確實未得本人同意,在這種狀況,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犯罪?以及應如何避免觸犯刑法犯罪?

不能有「不法所有意圖」,也不能讓「不知情的利害關係人」受害

刑法上之財產犯罪,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偽造文書之犯罪,須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

所以在不法所有意圖方面,處分長輩財產的錢是用在什麼地方,將影響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如果是私用,當然會涉及犯罪,但如果確實是用於本人的醫療和喪葬的必要費用上,則可認為尚無不法所有意圖。

另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方面,也是一樣的,若確實是用於本人的醫療和喪葬的必要費用上,若有利於本人之利益,則尚難認有害於本人之虞,而在此情形下,也看不到對公眾會有什麼危害。

該注意什麼事項?

但這種方法,畢竟還是未經過本人的同意,在外觀上很容易被質疑、有觸法疑慮,所以要這麼做的時候,至少須要具備以下條件,並踐行以下程序:

  1. 本人已喪失意識無從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且未受監護宣告。
  2. 扶養義務人或繼承人無足夠資力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且有急迫情形。
  3. 所有繼承人均同意先行處分本人之財產,用於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4. 處分本人財產後所得之金錢,須用於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若符合上開條件,可認法定繼承人係為了籌措醫藥費、將來喪葬費用,而變賣本人名下之財產,利益係歸於本人,可認為是迫不得已的決定,若推知本人之意思,應與之無違。

此外,也未有損害本人權利之情形,既然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也無侵害繼承權之情形,故文書登載之形式雖有不實,但並無足生損害之虞,不須負刑事責任。

不過,最重要的是所有繼承人都要同意,所以務必所有人要簽下白紙黑字的契約書,簽名、蓋指印、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加強其證明力,而處分不動產、動用金錢的部分,也要留下各項收支明細,才能避免日後不慎罹犯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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