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疫禁止公務員出國合法嗎?

2020-02-24

澎湖縣政府和台南市政府宣布為了防疫需要,將禁止公務員出國,以避免回國隔離或造成機關運作困難,但不少民眾覺得這是防止武漢肺炎的必要措施(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是禁止去中港澳、日韓等二級旅遊警示國家,其餘尚非禁止之列),而此措施也引起許多公務人員的反彈,這類的措施是否合法呢? 

直接禁止出國違法,但「請假出國」可不准假

如果直接禁止公務員出國,不但沒有法律授權,也是違憲的行為(侵害遷徙自由),絕對不能這麼做。但如果是用請假准否權來操作,則非法所不許。

如果公務員是以出國為由向單位請假,則機關則可不准假,藉此達到類似不准出國的效果,但如果公務員是星期六飛出國、星期日飛回國,不涉及請假,則機關也不能禁止了。

公務員請特休假,機關長官可以不准?

公務員在收入穩定、工作保障、退休給付方面是優於勞工的,但在請假、加班費等方面的權益比勞工要差。公務員想要請休假,長官是有准駁權的,如果長官不准,如果不來上班就變曠職。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18日局考字第0910037148號書函:「公務人員請休假之准否係機關之權責,各機關之權責長官自得衡酌實際人力調配及業務運作情形,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如機關確有業務需要之正當事由時,並得酌定給假期限或不准予休假。」

所以依上開規定,機關長官在有業務需要之正當事由時(例如出國返國之檢疫程序,將造成機關人力吃緊或增加疫情風險),在公務員以出國為由請假時,是可以不准假的。如長官決定不合理,而准假與否也難以提出救濟,這就是公務員的難處了。

去中港澳日韓,但請假時不講,可以嗎?

而亦有論者認為,我請特休假為什麼要交待去哪,況且公務員在請特休時,也沒有說明請假事由的義務,所以雖然是去中港澳日韓,但請假事由不講,也是可以拿到假出國。

此說確實有道理,在一般情形,我要請特休,不需要說理由。但非常時期,若機關若已下達請假相關之行政規則,做出例如「請假出國者,應敘明出國地點」的規定,則公務員於請假時若隱瞞不講,則有違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之虞,被論以曠職的話,輕則記過、重則可能丟掉工作(連續四日曠職,可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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