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政府拆不了違建?談拆除費用的制度設計

2019-06-18

違建的泛濫已經達到國安層級的程度了,建物沒有違建的,在國內反而還不多見。而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政府的無從處理及怠為處理,首先是公務人力無法負荷這麼多的違建數量,其次是沒有拆除經費,議會把拆除預算砍光,想執行也無法執行。

不過對建築法、行政執行法有點涉獵的讀者,應該會覺得怪怪的,因為建築法第96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不是已經寫明拆除費由違法的民眾負擔?怎麼政府會發生沒經費的問題?是不是公務員又找理由不想得罪民眾了,其實不是,看完本文您就瞭解原因了。

拆除費用是「拆之前」叫義務人繳?還是「拆完後」再叫義務人繳?

先繳後繳差別很大,因為如果是政府拆完再跟民眾討錢,那代表拆除費政府要先付給廠商,如果沒有編預算,要付給廠商的錢都沒著落,根本拆不了,廠商也不可能先不收費,等機關跟民眾要錢。

關於這個問題,法務部91年12月11日法律字第0910045357號函釋表示,主管機關依建築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性質屬直接強制,雖然可依建築法第96條之1規定,命義務人繳納費用,但法條並無可命義務人預先繳納費用的規定,也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代履行可命義務人預繳費用的規定。

結論就是違建的拆除,必須政府先墊付拆除費用給廠商後,再向民眾追討拆除費用,所以政府沒有編列預算的話,就沒辦法拆違建,縱有建築法命義務人負擔費用的規定,也無計可施。

議員刪違建拆除預算,難道不是在護航違建?

以一個新聞為例,110年度彰化縣政府總預算,縣府編列拆除違章建築預算1132萬8000元,一口氣被刪1000萬元,僅剩132萬8000元。縣議員劉淑芳表示:「每年刪違建拆除都1000萬元,中央法規已規定,違章工廠拆除費用要廠商自己吃下,就像碧雲禪寺,也是縣府代拆後求償500萬元拆除費用,已追討入帳。刪除預算不代表認同違章。」云云。

但如果不是劉議員不懂,就是故意用話術誤導人了。因為縣府你不編違建的拆除費,怎麼會有廠商會承包這個拆違建的工程?而碧雲襌寺的事件,也是縣府跟中央爭取了一筆特別預算下來,先付給廠商拆除費,拆掉碧雲襌寺後,再跟義務人求償拆除費啊,講得好像拆除工程不用先付錢一樣,這理由真的0分。

目前政府如何處理違建?

因為苦無拆除經費,所以除非真的已有明顯公安問題會編特別預算拆除外,其他尚無危害的違建,只能開立裁處書處以罰鍰(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命義務人自行拆除,而政府強制拆除期日另行通知(通常就不會再有通知了)。

不過即使沒有拆除違建的預算,但主管機關還是應善用行政執行法其他成本依的直接強制手段,去促使義務人拆除,例如斷水斷電就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所定的強制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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