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上秘密遭竊取、洩漏者,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如何計算?對企業主來說是一個難題,畢竟損害難以具體量計。此外,公司資料都是營業秘密嗎?事實也不是這麼簡單的。
何謂營業秘密?要件為何?
營業秘密法的目的在於「防止不當競爭」,所以秘密勢必須在商業上具有一定重要性,且有保密之性質者,始足當之,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者,始得謂為營業秘密:
-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上之資訊。(例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 具有秘密性。(非公開之資訊且持有人有保密義務,若屬公開之事實,則不具有秘密性)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如果該類從業人員都知道的資訊,也非屬秘密了)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守秘密,對事業之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秘密被公開將對事業競爭力造成影響)
- 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例如上鎖、設密碼、簽保密合約等)
侵害營業秘密的態樣
營業秘密法係採列舉方式,逐項列出侵害營業秘密之態樣(第10條):
- 不正方法取得。(例如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惡意轉得人】。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嗣後惡意】。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例如本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等)
侵害營業秘密之民事救濟
營業秘密遭侵害者,在民事請求權上,有二個權利。
第一個權利是:「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可請求法院判命加害人停止使用、銷毀所持有之營業秘密、因此作成之物品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個權利則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加害人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但需留意2年、10年時效),而營業秘密法第13條提供了四種計算方式,供被害人依個案情節擇一使用:
- 具體損害法:營業秘密所有人實際所受損害、所失利益。(適用於可證明實際損害的案件)
- 差額法: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作為所受損害。(適用於不能或不易證明損害的案件)
- 所得利益法:依加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視為所受損害。(適用於不能或不易證明損害的案件)
- 總銷售額法:以加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視為所受損害。(適用於不能或不易證明損害、加害人不能證明成本或必要費用的案件)
若侵害行為屬故意,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請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證明損害額三倍以內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