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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富商王文洋與一名年輕的宋姓女子未婚生子,原本王文洋承諾一年提供200萬元的扶養費至小孩滿20歲為止,但宋女要求王文洋一次給付全部扶養費(4000萬元),遭王文洋拒絕後,宋女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聲請並要求10億元的和解金,而有律師表示依據目前法院扶養費標準,宋女一年頂多拿到20萬元而已,宋女提起訴訟的策略是不智的。
》新聞連結:槓王文洋恐拿更少?律師揭「扶養費行情」批女大生貪心
扶養費數額之酌定,與父母之經濟能力有正相關
離婚後(或未結婚)的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聲請,而未成年子女每月需要多少的扶養費用?則是由法院來酌定,而父母的經濟能力,是會影響到法院酌定的扶養費數額的。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以每年20萬元的扶養費來說,大約是雙薪、小康家庭的標準,而身價以百億計的王文洋,當然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來看待,而民法第1119條也明定,扶養的程序,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有關,所以本件若最終交由法官來裁定,扶養費數額是絕對每年高於20萬元,但要達到每年200萬元的機率並不高,若10億和解金的請求為真,那的確也缺乏法律依據而顯無理由。
不過以結論來說,父母(或僅父、母一方)經濟能力優渥,相對的,法院對子女扶養費數額的酌定也會相對得提高,每月2、3萬元以上都有可能,反之,若父母經濟能力較為困難,則法院所定之每月扶養費金額低於1萬元,也是十分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