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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都有關於「自白」減刑的相關規定,在警詢、偵訊或審判時承認犯罪事實之自白,經記載於筆錄上者,係最為明確者。
但自白是否可委由他人代之呢?例如被告未出面,請辯護人代為自白之表示,或是請家人聯繫警方表示自白,此種「委託自白」是否屬於有效的自白?
法律並不禁止委託自白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自白之形式,故法律上並不排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委託他人代為自白」。
但實務認為,若自白攸關被告可否獲得減輕刑事責任寬典(例如旨揭毒品、槍砲、貪污等法規),對於自白的認定固可從寬,但自白的形式必須嚴謹。
委託自白須符合之要件
實務認為,「委託自白」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若欠缺其一,仍非屬於自白。偵、審單位於接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委託自白」時,必須就上述三要件予以核實,若認有欠缺或疑慮,應傳喚或以他法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親自確認,倘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後否認犯行,自難認前揭未經印證其自稱之委託已生自白效力,猶不得於案件已於法院審理中,再主張其於偵查中曾經「委託自白」。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39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