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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開車時不慎撞到路人,造成對方受傷。當下小張心慌意亂,竟未停車報警,而是選擇逃離現場。警方調查後將小張送辦,檢察官考量小張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且小張無前科,遂給予「一年期的緩起訴處分」。
小張以為這樣就代表自己「沒有犯罪紀錄」,甚至認為等同於無罪。不料幾個月後,監理站來函通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小張因肇事逃逸,駕駛執照應予吊銷,並三年內不得再考領。小張不服,認為自己已經「緩起訴」,應視為無罪,監理機關不應再懲處。
緩起訴與緩刑雖然讓被告暫時免於入獄,但都不是「無罪」,社會大眾切勿誤解。
很多人誤解「緩起訴」等於「沒事了」,但其實並非如此。
檢察官在作成緩起訴處分前,必須確認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充足,足以起訴並獲得有罪判決,緩起訴只是基於刑事政策上的考量,給予被告一個「暫時免於受刑罰」的機會。
因此,緩起訴與「不起訴處分」(因犯罪嫌疑不足或證據不足)完全不同,前者仍是「有罪判斷」,只是暫緩追訴。同理,法院判決的「緩刑」也不是無罪,而是法院認定被告有罪,並宣告刑罰,只是暫時不執行。
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屬於「行政責任」
小張認為自己已經「被緩起訴」就等於無罪,因此監理站不能吊銷駕照,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駕照吊銷是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分屬不同體系。
行政機關只要依據客觀事實(如肇事後逃逸),即可依法吊銷駕照,並不需要等到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即便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該行為仍被認定違反交通安全規範,因此監理機關的處分合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