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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而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的被告,警察會先帶回警局確認人別、製作筆錄及蒐集初步證據,而被告在警局作完筆錄之後,是不是就可以回家了呢?想必這是被告本人或家屬最為關心的問題。
對於逮捕被告,原則上警察均須移送檢察官訊問,不得逕行釋放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依此規定可知,原則上,對於逮捕之被告,警察做完警詢筆錄之後,應製作移送書、職務報告書,連同證據,將被告移送至地檢署給檢察官做訊問,檢察官訊問後,再由檢察官決定是請回、交保、責付或向法院聲請羈押。
而例外可不移送檢察官,可逕行釋放被告的情形限於:
若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警察可以經過檢察官的許可,不予解送檢察官,可直接釋放被告。但如果檢察官不准許,就還是要移送地檢署給檢察官訊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