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2019-11-27

民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所謂的婚生推定概念之一,就是母親懷胎時若存有婚姻關係(有老公),不管小孩真實生父是誰,法律都直接推定小孩的父親就是母親的老公,就算千真萬確生父是外面小王也是一樣。

而如果先生不干被戴綠帽,不想扶養這個跟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小孩,則可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起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婚生否認之訴),不過小孩子的真正生父(小王),可以主動跑出來說這小孩是我親生的,可以訴請法院確認自己才是小孩的父親嗎?

生父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文義解釋,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為「夫」、「妻」、「子女」,並不包含親生父親

其立法目的是不許親生父親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則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

以現行法架構,生父也只能等到「夫」、「妻」、「子女」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法院判決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後,生父才能進行認領,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民法不許生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為立法形成自由,並無違憲之虞,但筆者也認為應可考慮修法放寬親生父親有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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