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雇主沒保就業保險,該怎麼辦?
勞工遭雇主資遣時,可以至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為期六個月,金額為失業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六成,如果勞工有須扶養之眷屬時,每一人可增加10%給付(以20%為上限),而年滿45者或身心障礙者,則可延長給付期間之九個月。
不過實務上常發生勞工遭資遣後申請失業給付受阻,才發現並不是失業(非自願離職)就可以領失業給付,也要看老闆有沒有幫你投保就業保險。
沒有投保就業保險,就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屬於強制保險,只要是15歲至65歲的本國勞工,雇主就須為勞工投保。
既然稱作「保險」,就必需是這個保險的「被保險人」才能請領保險給付了,所以如果沒有投保就業保險,沒繳保費,就無法享有保險權利。
所以雇主如果沒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勞工被資遣時將無法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嚴重影響勞工權益。
勞工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就可以自己在家查詢雇主是否有幫自己投保就業保險(也可以到各勞保局臨櫃查詢),如果沒有投保的話,請立即向雇主反應要求加保,若雇主仍置之不理,可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勞工可向雇主提出損害賠償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雇主如果沒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勞工雖然無法向勞保局領取失業給付,但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賠償,在正常投保情況下所能領取到的金額,雇主均應負責賠償。且勞保局可處以雇主應繳保費之十倍罰鍰。
未保就業保險(或投保級距不足額)求償前的準備
依就業保險法的規定,並不是「非自願離職」就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了勞工要在前三年內有一年以上的就業保險年資外,還要「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能領取失業給付。
所以當勞工要向雇主請求賠償,自然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符合領取失業給付的條件,當然需要先去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當14日後仍無法找到工作或進行職業訓練,才能向雇主起訴請求,這是許多人會忽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