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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之間金錢的交付或幫他方清償債務,法官較容易推定為贈與,而且未結婚前,並不適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使得付錢的那方更為不利。
如果之後想要跟他方討回欠款,該如何證明呢?事前的預防,就是在借款時簽訂契約、並以匯款方式給付,但在濃情蜜意時,大家可能都不好開口要求簽約吧。
這時只能看是否有共同朋友的證人(但證明力較弱)、Line的對話(證明力較強),如果對話有明確指出借貸的關係,則還是可以訴請對方返還借款,實務上也有不少的判決案例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