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王先生是一名先天瘖啞人士,平時只能用手語與家人溝通。某日他被提起民事訴訟,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十分焦慮:他聽不懂法官講話,也無法口頭回答問題,擔心會因無法陳述意見而吃虧。
同時,阮小姐是一名在台越南籍外配,她剛到台灣不久,中文理解有限,也收到法院的傳票。她擔心自己無法聽懂法官、律師的發言,更不知道該如何在庭上表達自己的想法。
這兩種情況雖然一個是語言障礙、另一個是外語問題,但法律都提供相同的保障——法院通譯制度。
通譯制度的法律依據
法院通譯使用作業規定第1條規定:「為落實保障聾啞人、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權益,並利其使用通譯參與訴訟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作業規定適用於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人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案件。」
換句話說:
不論是「語言障礙」或「外語不通」,法院都有義務協助當事人透過通譯確保訴訟權利。
如何聲請法院選任通譯?
法院通譯使用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具體作法如下:
可以使用法院提供的「使用通譯聲請書」範本。
通譯費用由誰負擔?
當事人不用自行負擔通譯費用。
通譯係司法程序中確保訴訟平等權的重要輔助,屬於「程序保障性支出」,由法院公費支應。因此,不論是瘖啞人士申請手語通譯,還是外籍當事人申請越南語或印尼語通譯,皆可免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