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甲為了爭取和乙公司的商業合作機會,自願簽了一張面額10萬元的本票給乙公司,以展現自己的誠意,但甲內心又不願意付這筆錢,於是在本票上寫了「僅供保證之用,不能提示兑現」,這張本票還有效嗎?
牴觸本票「應無條件兑付」之意旨,本票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
「無條件擔任支付」是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而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此記載,本票即為無效;同理,如果記載內容是與無條件支付意旨相牴觸,與未記載無條件支付的情形相同,本票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