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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三、其他費用。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而各縣市也依上開法律的規定,因而訂有相關補助辦法,由社會局(處)執掌。
臺北市、臺中市補助標準
不過各縣市補助的項目、金額可能略有不同,以臺北市、臺中市為例,整理如下表:
委任律師給付費用後,再持收據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補助費用並非由社會局付給律師,而是當事人先行委任律師給付費用後,再持律師事務所開立之收據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這是政府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補助措施,也沒有像法律扶助基金會般需要審查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經社工評估有補助需求者即可申請,被害人在律師協助之下,不論是民、刑事程序上,都可以減輕很多負擔,民眾可以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