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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孝不願扶養自己,可否跳過子女,請求孫子女扶養自己呢?扶養案件也是家事法院常見的案件類型,隨著高齡化時代的來臨,長輩訴請晚輩履行扶養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律師常看到晚輩「不能」或「不願」扶養的人倫問題,也是令人感到無奈。回到正題,可以直接訴請孫子、孫女扶養自己嗎?孫子女也是直系血親輩親屬呀,應該很合理吧?
請求孫子女扶養之條件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同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所以祖父母請求孫子女扶養自己,是有條件的,雖然子女、孫子女同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具有扶養義務,但仍應以親等近者優先,子女為一等親、孫子女為二等親,所以如果尚有子女在世、具有扶養能力,只能請求子女扶養自己,不得跳過子女,直接請求孫子女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