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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是可以透過背書轉讓的,不過我們也常常看到「禁止轉讓」的票據,可於票據上明顯看到「禁止轉讓」(簡稱禁背)的文字,其用意就是發票人不希望這張票據流通出去,只願給付票款給執票人,不過如果執票人又把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轉讓出去,可否合法?法律效果為何?
票據法第30條第2、3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應區分為「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與「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來說明。
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
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發票人若於票據記載禁止轉讓,則該票據即喪失留通性,不能再依票據行為轉讓,僅能依民法債權移轉之方式轉讓,意即發票人對於執票人前手所存之抗辯事由,均得對抗執票人。
簡言之,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時,雖然執票人還是可以把票據轉讓出去,但後手必須承繼前手的權利瑕疵,這張票就不那麼好用了。對發票人來說,對於執票人的付款責任,與一開始取得票據的執票人相同。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
依票據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若係背書人於票據記載禁止轉讓者,後手還是可以透過背書再為轉讓,但禁止轉讓的背書人,對於後手再背書出去的後手,就不負給付票款之責任了。
意即,背書人可以把責任控制在自己與後手之間,若後手再背書轉讓出去,就不關自己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