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養寵物的規定,可否逕由管委會決議實施?

2022-10-08

某社區的規約並未限制住戶養寵物,而某屆的管委會成員多數認為應加以限制,於是管委會開會作成決議,以寵物會造成噪音、衛生問題為由,公告即日起住戶禁主飼養狗、貓,該公告是否有效?

禁止養寵物的規定,不得單由管委會決議,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同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由上開規定可知,法律原則上是允許住戶飼養寵物的,只要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即可。例外情形係社區規約有禁止飼養寵物時,才例外不得飼養。

而社區規約之修訂,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職權,管委會無權修改規約。故以旨例而言,管委會須將「規約增訂禁止飼養貓、狗條文」之提案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討論,若決議通過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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